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68号
王财富、王皓民、王皓田、何萍、王啟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财富向原告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人民币300万元;2.判令被告王皓民、王皓田、何萍对被告王财富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王啟胜在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王财富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财富、王皓民、王皓田、何萍、王啟胜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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