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68号
金秦、崔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家仁与被告金秦、崔小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秦立即向原告支付4405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崔小飞对被告金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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