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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士路与王瑶、龚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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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00

龚健(身份证号320311197805021215):

本院受理原告马士路诉王瑶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2024)苏0105执异21号裁定,并判决排除对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204号1幢2单元908室不动产的执行;2.依法判决确认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204号1幢2单元908室不动产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决被告龚健协助原告马士路办理过户手续;4、诉讼费用依法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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