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842号
张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倩与被告杨军与第三人张婷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42050元及利息(以242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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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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