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774号
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燕诉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1之间《钢琴租赁协议》; 2. 判令被告1返还押金12000 元 (壹万两千元) ;3. 判令被告1返还剩余租琴租金 (租金共计6000元,自判决之后钢琴拖走之日 起计算剩余租金数); 4. 判令被告2提供与被告1的合同及撤柜信息、其他租琴客户信息,并承担连 带责任; 5. 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 时5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