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61号
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伍姗姗诉南京莱享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伍姗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返还租金1044元(9个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押金1160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返还被告钢琴1台(钢琴品牌YAMAHA,型号:U,钢琴编号:132969,配件:琴罩、除湿棒、羊毛琴键布);退还方式为被告上门自取,搬运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15时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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