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723号
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佳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36,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退还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9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日为538.2元。(此后,以未退还货款3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期贷款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自2024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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