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63号
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叶小燕、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苏北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荣苏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监事职务登记手续,被告二予以配合办理;逾期未办理,视为原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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