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73号
黄长明(身份证号320105195809190211)、王行明(身份证号320105195407271430)、龚正加(身份证号321088196911167115)、卞恒春(身份证号342625196510141274):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四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长明、王行明、龚正加分别向原告承担150.02万元、200万元、290万元的出资补足责任,被告卞恒春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9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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