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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刘训美、吉万梅、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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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972

刘训美(身份证号320922196006102411)、

吉万梅(身份证号320922196308082428)、

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实际出资的25,5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债权12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中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0万元中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28号案件受理费7800元,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刘训美在未实际出资,和未出资而出让的股权合计50,0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吉万梅在未实际出资的10,0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8元,由刘训美、吉万梅、湖北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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