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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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昱言诉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46节课时费5691.76元及利息(以5691.76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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