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77号
靳三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靳三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靳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429,537.5元及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3元,由被告靳三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