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135号
张悦: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暂计55685元(以105万元为基数,按2022年5月一年期LPR的4倍即14.8%年利率,自2023年9月25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5000元和诉讼费; 4、判令原告对拍卖被告张悦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天坛新寓10幢6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上述三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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