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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丝雨与被告唐浩明、竺仔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23-21872)
发布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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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872号

竺仔航:

本院受理原告张丝雨与被告唐浩明、竺仔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第一次庭审笔录、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丝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92000元、评估费1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旧费29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营运损失费132800元(800元/天*166天,2023年6月17日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利息损失5562.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040362.5元。增加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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