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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丁志兰、窦国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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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88号

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丁志兰、窦国慧: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丁志兰、窦国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0元;2.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4.丁志兰对于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在本判决第一、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窦国慧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于丁志兰在本判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7,816元,由被告姑苏区金诺郎餐饮店、丁志兰、窦国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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