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98号
常熟市古里镇众家和建材商行、郑雄文: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古里镇众家和建材商行、郑雄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常熟市古里镇众家和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0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常熟市古里镇众家和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3.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郑雄文抵押的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湖京华苑京昌苑12幢802(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8107579号)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18元,由被告常熟市古里镇众家和建材商行、郑雄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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