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92号
高新区狮山兑搏贸易商行、包虹、周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狮山兑搏贸易商行、包虹、周超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高新区狮山兑搏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5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2,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高新区狮山兑搏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3.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包虹、周超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818室(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22)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594)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16元,由被告高新区狮山兑搏贸易商行、包虹、周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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