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01号
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朱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朱晓刚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5,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4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3.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朱晓刚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北路58号春来家园9幢503(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22)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8109878号)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0,975元,由被告姑苏区河余物服装店、朱晓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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