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375号
魏华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469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400元(暂以货款本金146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原告催款日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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