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426号
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凌与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58节课时费6443.8元及利息(以6443.8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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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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