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205号
卞蓉、夏成思:本院受理原告杨乐乐、潘星辰与被告李洋、你们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业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三、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暂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利息为31050元,以上合计188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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