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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韩玲与被告王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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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898号

王清浩:本院受理原告韩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1241.66(暂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标的暂计:211241.6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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