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645号
张文占:
原告王敬芳与被告南京青奥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青年会议酒店、第三人张文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王敬芳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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