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06号
陶雨: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最终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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