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214号
活泼鲜跳(江苏)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达东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活泼鲜跳(江苏)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违约金暂计3063元(本金15万元作为基数,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LPR计算违约金,自2023年8月16日暂计算至2024年2月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83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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