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46号
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1元及利息(以38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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