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
朱召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召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召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23,33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330.1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朱召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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