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52号
汤恒:
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与被告汤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晓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2025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建邺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20252号判决第三项,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另行支付上诉人违约金470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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