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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召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1,56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

朱召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召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原告张家港市耀华安全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送达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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