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201号
南京合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智:
本院受理原告高修虎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修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合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智共同归还原告劳务结算款63248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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