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49号
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丹、南京国利富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丹退还207,269元;二、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丹支付违约金41,453.8元;三、驳回原告马丹、南京国利富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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