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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德高与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3
浏览次数:1,54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14号

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高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德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30日内到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孙德高作为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事项;二、判令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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