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876号
李闻骏: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孙兵、李闻骏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兵、李闻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玲玲损失计6441元;二、驳回原告刘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兵、李闻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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