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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1,41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105民初20223号

杨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05民初20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7,000元及滞纳金(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杨乐负担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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