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308号
罗炳新、罗赛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赛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39,974元及利息损失(以39,9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圣楷凯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2965元,被告罗赛灵负担9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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