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555号
姚永力、刘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刘朋蔬菜经营部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232元及利息(以322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7月5日起暂计至2023 年10月9日为1592.12元,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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