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903号
王庆利: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与被告王庆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庆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支付租金28,400元及利息(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庆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28,400元/年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王庆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交还座落于南京市建邺区玉塘东街4-14号房屋;四、驳回原告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王庆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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