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莹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120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莹诉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的《合约》;2、判令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退还原告46485.5元,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逾期利息(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485.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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