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785号
陈可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可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不服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字(2024)第273号裁决第一项、第四项裁决,请求法院改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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