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133号
王世曼、上官浩毅、南京粮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培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牧马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直播间设备(清单),若不能返还,按照58406.27元赔偿。2、判令被告支付对上述设备的占有使用费暂定16320元(苹果手机按照10元/天、索尼相机按照20元 /天、4台台式电脑按照150/月的标准,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返还或者赔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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