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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慧敏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1,48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932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22467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564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1880元及利息,物业费剩余金额363.75元及利息,管理费363.75元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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