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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瑜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1,68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931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1400元整,未居住房租:5600元整,未使用物管费:800元整,违约金2800元整,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1000元整,共计:116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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