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931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1400元整,未居住房租:5600元整,未使用物管费:800元整,违约金2800元整,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1000元整,共计:116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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