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50号
南京繁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弘与被告南京繁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中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50号起诉状、证据、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郭弘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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