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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胜莉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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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036号

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胜莉与被告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家具类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115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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