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715号
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学升水产经营部与你、舒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9900元。2、请求二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4753.67元,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算为自2022年01月08日算至2023年12月31日,共计722天,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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