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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送达公告(23-17038)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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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38号  

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55号9号楼一层部分区域及9-3.01截至2022年10月8日的综合管理服务费214,574.4元和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55号华冠园区内9号楼9-4.01至9-4.08截至2022年10月8日的综合管理服务费21,600元,合计236,174.4元;二、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46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以102,065.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以53,6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按30,421.8元/月计算);四、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1月底的水电费368,549.5元;五、驳回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2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8,522元,由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由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14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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