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71号
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返还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55号9号楼一层部分区域及9-3.01(面积为2443.46平方米)房屋;二、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0月8日的租金762,93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0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以286,0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以190,732.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按95,366.4元/月计算);四、驳回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12元,由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4602元,由被告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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