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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林益敏与被告王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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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313号

王国晶: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林益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清偿40000元借款,并从2019 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1.5%支付利息(暂时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利息29400元),合计6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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