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09号
张加文:
本院受理原告宋保江诉被告张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6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0元部分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60000元部分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9 徐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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