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690号
惠学贤:
本院受理告南京市建邺区周拥政干货经营部与被告惠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2296元货款给原告以及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22296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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